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57号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认定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8号)
2011年09月29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74号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认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特此公告。
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心脏除颤器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2011年09月22日 发布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6月11日至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关于撤销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福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公告
2013年05月27日 发布 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福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1号)
22013年05月27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3年 第14号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认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特此公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25日,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0年7月起实施的现行《规范》共88条,而新发布的修订草案扩容至201条。草案中关于“药品安全”的表述显著增加,在扩充既有框架的同时,新设章节明确提出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2013年度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研究任务的通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2013年度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研究任务的通知。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业务能力强的骨干,遵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开展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和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做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洛施德总监许哲毓:国内药厂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正当时
洛施德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许哲毓先生 编者按:继2011年三月SFDA颁布新版GMP之后,2011年11月,工信部、卫生部和SFDA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意见将“推动50家以上制剂企业通过发达国家的GMP认证”作为调整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这是继实施新版GMP规范、提高药典生产标准之后,国家再次以文件形式治理医药行业的散乱局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2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以及《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末药品生产秩序要得到进一步规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的通知
各分局,市器审中心: 为增强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质量体系管理过程的认知和把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根据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