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第6号)

2011年11月11日 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山西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24日。

2011-11-18

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用电气设备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1]464号 2011年11月09日 发布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8月20日至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2011-11-28

关于2011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研究课题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2011]166号 2011年11月0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度政策研究课题招标公告》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现确定20个课题为2011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研究课题(附件)。

2011-11-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GAP检查公告(第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63号 中药材GAP检查公告(第1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南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2家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基地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现予公告。

2011-08-23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发布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方法原则以及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该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宣传发动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三个阶段。 规划要求。

2011-08-2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家检测机构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2011年3月25~26日,3月30~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用电气设备等678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2011-08-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完善化妆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

为加强化妆品审评审批管理,完善机制,规范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完善化妆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并于日前印发。 意见对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审评审批职责分工、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机制、技术审评结论责任主体、技术审评情况反馈机制、申请人答辩制度、审评审批管理和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2011-08-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批公告(2011年第4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55号 保健食品审批公告(2011年第4期) 下列保健食品(见附件)已于2011年5月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特此公告。

2011-07-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60号 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第239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北京同科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

2011-08-02

SFDA: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2号)的要求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销毁

2012-05-28